河南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6民初169号 原告:河南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应***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贸中心D栋一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南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