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6536号
原告: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67(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80287945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河南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与振兴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253757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住址濮阳县,联系。
原告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世纪蓝箭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称,原告与被告系合作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防水材料,原告已经完成供货义务,被告并没有全部支付货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52381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