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慧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03执异11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慧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德正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河南卓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案外人河南卓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属于本案的权利人;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案查封的账户系许昌德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故案外人河南卓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称法院查封的账户属被执行人许昌德正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案外人的工程款,请求法院中止对上述财产执行的说法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慧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德正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将被申请人许昌德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延安路分理处银行帐号为16×××87账户予以冻结,案外人河南卓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该账户内的110万元款项为被执行人许昌德正置业有限公司需向案外人河南卓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项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
驳回案外人河南卓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审判长 王 杰 审判员 赵长金 审判员 张新华
书记员 卢 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