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400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玫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琳琳,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有,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卓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101号3号楼8层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9725310Q。
法定代表人:杨国豪,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有、河南卓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有、河南卓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豫0184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有、河南卓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存款11021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收入。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查封、扣押、冻结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河淼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