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40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玫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琳琳,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有,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卓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101号3号楼8层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9725310Q。
法定代表人:杨国豪,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有、河南卓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0日作出(2021)豫0184执4000号执行裁定以110215.5元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有、河南卓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有、河南卓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10215.5元限额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