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47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河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101号3号楼8层806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管劳人仲字(2020)172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存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浩书记员何大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