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市云启贸易有限公司与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001民初10132号之二
原告:济源市云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
被告:***,男。
原告济源市云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豫9001民初101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7769.61元以内的财产。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7769.61元以内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