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大唐宫陶瓷市场欢鑫建材商行、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81财保576号
申请人:洛阳市大**陶瓷市场欢鑫建材商行,住所地:洛阳市大**陶瓷市场东仓3排506-1号。
经营人:李肖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时海霞,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
申请人洛阳市大**陶瓷市场欢鑫建材商行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市大**陶瓷市场欢鑫建材商行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洛阳市大**陶瓷市场欢鑫建材商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史旭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李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