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357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敬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85949445H。
法定代表人:崔秋红,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郾师市产业集象区(岳滩镇喂南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765214525。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经理
被申请人:张国强,男,1976年3月4日生,河南省偃师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鲁0305财保375号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5执保35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强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申请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上述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强银行存款22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