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财保10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峰,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偃师产业集聚区(岳滩镇喂南村1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118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118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蕾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