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科欧建材有限公司、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执保165号
申请人:洛阳科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沟上村6组奥利机械厂隔壁。
法定代表人:董应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艳杰,河南三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骁勇,河南三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喂南村1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申请人洛阳科欧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60000元(开户行:偃师市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00×××12)。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科欧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60000元(开户行:偃师市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00×××12);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科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丽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高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