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81民初3012之一号
申请人:洛阳市大**陶瓷市场欢鑫建材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0MA43BQNA6Y
住所地:洛阳市大**陶瓷市场东仓3排506-1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时海霞、***,河南***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765214525
住所地: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喂北村1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洛阳市大**陶瓷市场欢鑫建材商行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于50000元的财产,现被申请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