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龙锋供电有限公司

威凡智能电气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龙锋供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91民初2491号
原告:威凡智能电气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金港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阳龙锋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龙区开元大道248号五洲大厦1601-1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凡智能电气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龙锋供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凡智能电气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龙锋供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945元,由原告威凡智能电气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