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9184号
原告:飘飘人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5号院内32号A座3层3012。
法定代表人:李秀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芹,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5号7层706A。
法定代表人:缪文明。
原告飘飘人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飘飘人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飘飘人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飘飘人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飘飘人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