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北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8550号
原告:北京北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政府办公楼208室208室-2095(高岭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波,经理。
被告: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5号7层706A。
法定代表人:缪文明,董事长。
原告北京北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本院询问,原告北京北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北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 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吕致元
书 记 员  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