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丽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222号
原告:深圳市丽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122楼6层南区708。
负责人:陈照辉。
被告: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缪文明。
原告深圳市丽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丽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与被告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丽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深圳市丽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陈昶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