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8991号
原告:北京北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政府办公楼208室208室-2095(高岭镇集中办公区),经营地: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北里12号楼1单元15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波。
被告: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新华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缪文明。
原告北京北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本院表示与被告在庭下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且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诉讼费,亦同意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北京北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意见,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北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凯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运佳
法官助理 张梦迪
书 记 员 李晓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