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7289号之一
原告:北京三鼎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锋,北京大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缪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三鼎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北京三鼎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北京三鼎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三鼎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计596元,由北京三鼎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管红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南磊鑫
书 记 员 王子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