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0304号
原告:扬州迅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匡成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宝柱,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志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706A。
法定代表人:缪文明。
原告扬州迅达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迅达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扬州迅达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