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三鼎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8334号
原告:北京三鼎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府前东街9号一459。
法定代表人:孔祥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锋,北京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5号7层706A。
法定代表人:缪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三鼎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势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三鼎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三鼎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章平
书 记 员 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