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执69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通达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54XX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7幢1层1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王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济开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26XXXX),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陵城镇高新技术产业区(孔子大道与西外环交叉口向南5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潘卉,执行董事。
北京恒通达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济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50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恒通达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济开电气有限公司给付剩余货款260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山东济开电气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济开电气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恒通达电气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山东济开电气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恒通达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剩余货款260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恒通达电气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山东济开电气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通达电气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山东济开电气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山东济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恒通达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恒通达电气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济开电气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守国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