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通达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恒通达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森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022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通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7幢1层1单元102。
被执行人深圳市智森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任先琼。
北京恒通达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智森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固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固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在该辖区没有银行存款,没有房产、车辆信息,没有股权登记。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3829.12元,未执行23829.12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本案可再次进入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XX东
审判员杨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