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通达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1292号
原告:北京恒通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7幢1层1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王君,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申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箐路69号25幢第二层203-219室。
法定代表人:张溯宁,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恒通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恒通达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