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4961号之一
申请人: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梁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花,天津安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产业基地东区宝隆温泉公寓2号1113-1115号。
法定代表人:林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杰,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资质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对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货款债权163万元,申请人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对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货款债权16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冬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