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6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产业基地东区宝隆温泉公寓2号1113-1115号。

法定代表人:林纯,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霄,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美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服从一审判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华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 970元,减半收取18 485元,由上诉人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岩

审  判  员   石 东

审  判  员   周晓莉









二〇二一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助 理   王 超

书  记  员   曹颖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