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6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产业基地东区宝隆温泉公寓2号1113-1115号。
法定代表人:林纯,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霄,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美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服从一审判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华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 970元,减半收取18 485元,由上诉人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岩
审 判 员 石 东
审 判 员 周晓莉
二〇二一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助 理 王 超
书 记 员 曹颖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