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6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产业基地东区宝隆温泉公寓2号1113-1115号。
法定代表人:林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杰,女,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梁霄,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女,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花,天津安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4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美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华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 958元,减半收取6979元,由上诉人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周 岩
审 判 员 周晓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贾凯迪
书 记 员 苏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