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5363号
申请执行人: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4499636P),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霄,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天安鲁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90815211X),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2号A座2303室。
法定代表人:吕选择。
被执行人:青岛新光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26007333N),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1号57号楼2单元1003户。
法定代表人:吕选择,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安鲁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新光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津0110民初9946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290454元,执行费425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2021年1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
2、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1月15日、2022年3月29日,本院依法启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天津市内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法院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冻结金额为零无法处置;
5、2021年12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2022年4月14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顺
审判员 张子坤
审判员 郑青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娜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