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3304号
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梁霄,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产业基地**宝隆温泉公寓****。
法定代表人:林纯。
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美煜力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英
书 记 员 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