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7936号
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霄,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黎梦戈,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波,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签订了产品订货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尚欠货款14120元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4120元;二、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系涉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相关诉讼案件,本案应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周 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秋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