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7936号
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霄,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黎梦戈,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波,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签订了产品订货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尚欠货款14120元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4120元;二、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系涉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相关诉讼案件,本案应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周 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秋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