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2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润嘉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漷兴二街7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直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嬉光,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金和,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执行人:***,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执行人:薛路,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胡生旺,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被执行人:天津川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工业园川铁3号办公楼106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润嘉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2020)沪仲案字第299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2020)沪仲案字第2996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金 喆
审判员 刘振莹
审判员 张静怡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