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第三建筑公司

某某与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刘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02民初5302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森,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刘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辛店街道北一路西首刘家盛宏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502MEA1158008。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伟伟,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苑庄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166320792P。
法定代表人李月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刘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家居委会)、第三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汶上第三建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森、被告刘家居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伟伟、第三人汶上第三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家居委会支付原告**工程款288,823.45元及利息(利息以288,823.45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9日为262,748.3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家居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3月30日,第三人与刘家居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第三人承揽东营市盛宏园小区一期工程第二标段8#、9#楼土建安装工程,并对施工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作详细约定。第三人如期完工,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对账结算,截至2018年1月8日,刘家居委会尚欠第三人工程款288,823.45元。后第三人将对刘家居委会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并书面通知刘家居委会。刘家居委会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迟迟不支付欠款。请求法院判若所请。
刘家居委会辩称:对汶上第三建筑公司施工、欠款数额,债权转让给**的情况均无异议,但刘家居委会与汶上第三建筑公司对质量保修金部分的利率未作约定,不应支付利息,且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应从保修金中予以扣除。
汶上第三建筑公司述称:对**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3月30日,汶上第三建筑公司与刘家居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汶上第三建筑公司承揽刘家居委会盛宏园小区一期工程第二标段8#、9#楼土建安装工程,约定土建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质量保修金为工程价款的5%,保修期满后14天内刘家居委会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汶上第三建筑公司,但对利率未作明确约定,同时对施工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作了约定。汶上第三建筑公司施工完工后,第三方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了审定,2008年2月2日和8月5日第三方对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分别出具工程造价咨询书,工程总造价为10103747.82元。截至2018年1月8日,经双方对账,刘家居委会尚欠汶上第三建筑公司工程款288,823.45元。汶上第三建筑公司将对刘家居委会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并于2020年9月1日书面通知了刘家居委会。涉案工程是刘家居委会为其居民的安居工程,工程刘家居委会早已接受并安排居民实际入住。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余款288,823.45元应为质量保修金,刘家居委会与汶上第三建筑公司对质量保修金约定了支付利息,但对具体利率未作约定,故刘家居委会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因汶上第三建筑公司不能证明工程具体完工交付时间,故本院推定涉案工程最终交付时间为审计报告最后出具时间即2008年8月5日,保修金支付时间为保修期满后14天内,故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09年8月20日。刘家居委会认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且早已超过保修期限,本院不予支持。汶上第三建筑公司将涉案债权依法转让给**且已履行了通知义务,故**依法取得了汶上第三建筑公司对涉案债权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刘家居委会应向**履行支付工程余款和利息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刘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88,823.45元,并支付以288,823.4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0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8元,由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刘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寿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