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恢793号
本院在执行济南东城历山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汶上县第三建筑公司买卖钢材合同贷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历城民商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山东省汶上县法院作出(2013)汶破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山东省汶上县第三建筑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112执恢793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唐 牣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