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第三建筑公司

山东省汶上县第三建筑公司与济南汇中新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05财保138号
申请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汇中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三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汇中新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收到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请财产保全函,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对其保全申请,申请人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载明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济南仲裁委员会的委托以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汇中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