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惠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湖南惠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2民初882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邱颖
被告湖南惠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碧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惠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惠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惠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朱星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静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