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湘0502民初1089号
原告:***,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湖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双清区双坡南路二栋三楼1号。
负责人:朱立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豪,男,1994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双清区。系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兰,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大祥区,系办公室人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因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2022年6月21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方牡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申书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