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惠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2)湘0502民初1089号

原告:***,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湖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双清区双坡南路二栋三楼1号。

负责人:朱立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豪,男,1994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双清区。系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兰,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大祥区,系办公室人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因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2022年6月21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方牡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申书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