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与江苏保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满堂红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03民初278号
原告:***,女,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素华,*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保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永宁路。
法定代表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玉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满堂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676号,组织机构代码5643308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祥,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苏保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满堂红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高**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谭毅
代理审判员*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