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保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满堂红装饰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54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素华,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保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玉军,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州市满堂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祥,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保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公司)、泰州市满堂红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堂红公司)、一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民终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韩祥
审判员*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