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8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新华为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78333343H,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北路检察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岳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恒方,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84900260G,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刘良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祥平,员工。
镇江新华为电气有限公司与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苏1182民初862号民事裁定,冻结江***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2月4日,镇江新华为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电气有限公司相应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镇江新华为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