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862号
申请人:镇江新华为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78333343H,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北路检察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岳鸣,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84900260G,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长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良平,执行董事。
申请人镇江新华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新华为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45万元,并已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