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207号
原告:江苏良威电气有限公司(原镇江市良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长兴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849002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丰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3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江苏良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良威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良威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