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雅邦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雅邦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民初37号
原告:山东雅邦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26号中银广场(大厦)二期5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河北廊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翔路复材厂区。
法定代表人:钟玉。
原告山东雅邦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雅邦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2877001元,并以287700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文付利息;三、诉讼费、执行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订立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2500吨碳纤维复合材料项目厂前区采暖、通风与空调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被告厂前区综合办公楼、宿舍楼、门卫及室外的采暖、通风与空调供货及安装工程,并约定工期及双方权利义务。2019年1月10日原告所承建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工程价款为9590000元,其中空调主机设备和新风设备供货项目合同价为6790000元,合同价格形式设为固定综合单价;采暖、通风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价为280000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10月17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指令为准。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实际下达开工指令的日期为2016年8月1日,实际全部工程最终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关于工期延误,原告、被告一致确认,互不追究工期延误的责任。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工程按进度付款,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至总工程款的75%,初步审核结算再后付10%,复审审定后付10%,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在两个采暖期满后的30日内一次性支付。该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早已届至,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告交纳100000元投标保证金。现该工程早已竣工验收,根据《招投标法》规定,被告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被告提交结算申请书,于2019年5月14日提交竣工验收资料。被告延迟付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的约定,并导致原告方资金剧周转困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8日,申请人宁波维盛鼎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被申请人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冀10破申8号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宁波维盛鼎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对被申请人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
原告山东雅邦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在法院受理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后,未就其主张的债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径行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山东雅邦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受理后,应将其债权向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由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出具债权确认书。如原告山东雅邦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对确认债权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山东雅邦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雅邦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闫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