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

**樵、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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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3民初560号
原告:**樵,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儿,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润宇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永。
原告**樵诉被告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樵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春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