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107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军,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158号润宇大厦8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涛,上海源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丰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栎宇,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5日立案,后因案情负责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0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步静宜
人民陪审员  张武国
人民陪审员  施 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顾宗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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