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6085号
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1弄1号301D座。
法定代表人:范书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琳,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1158号润宇大厦8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妍,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宵,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84.88元,减半收取计15,892.44元,由原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苏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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