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行欣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7216号
原告:上海行欣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谢福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
被告: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雪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嘉怡,女。
被告:***,男,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第三人:陆伯弟,男,1960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关港村XXX号。
原告上海行欣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陆伯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行欣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行欣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行欣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军华
书记员  夏春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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