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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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3民初674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勇,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告: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1158号润宇大厦8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润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虽向本院提出诉讼费缓交申请,但未获本院准许。本院已另行告知原告***需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至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