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比博展(北京)陈列设备有限公司

中比博展(北京)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1704号
原告:中比博展(北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昌流路735号院15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孙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乃文,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胜,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比博展(北京)**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比博展(北京)**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本院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比博展(北京)**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国栋
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群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