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辖终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和顺街6号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因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10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承包意向书》中明确约定了项目概况、工程款支付与结算、计价依据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需具备的大部分要素,并约定双方在该意向书中未约定的内容另行签署施工合同予以明确,且另行签署的合同内容应与意向书内容相一致,说明无论是双方签订的意向书还是另行签订的合同,都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当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项目位于河南省,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依据其与原审被告签订的《施工承包意向书》提起诉讼,请求原审被告返还合作意向金及利息。本案属合同纠纷,原审被告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