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24民初2476号
原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兴华科技产业园2号楼9层908-89号。
法定代表人:崔国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丽君,公司员工。
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鄢陵县新区人民路西段224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和顺街6号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
本案在审理原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