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329执保93号
申请人:***,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社旗县。
被申请人:新野县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区南阳大道与三国大道交叉口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MA44249P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余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路北、心怡路东1幢2单元18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KT8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和顺街6号B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7XPC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新野县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余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现已将新野县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余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冻结,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依法应终结本案的保全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